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,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 國際運輸、承包營建工程、提供技術服務 或 出租機器設備 等業務,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,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,向財政部申請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 營業收入之10%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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